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山犯如附表所示貳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罰金部分,應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山(下稱受刑人)因犯施用、販賣第二級毒品、殺人未遂等23罪,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犯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考量本次修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保障人民之自由權,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再者,縱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之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然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販賣第二級毒品、殺人未遂等2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受刑人於104年10月27日出具載明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1紙存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上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及編號8至22所示之罪,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23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規定暨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3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年8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3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7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至2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2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7年2月),亦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再併科罰金部分,應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3罪宣告罰金刑之最多額(即35萬元)以上,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3罪宣告罰金刑之總和(即59萬元),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至2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罰金刑之總和(即55萬元)。兼衡受刑人所犯前述23罪分別為施用、販賣第二級毒品、殺人未遂等罪,罪名、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迥異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3罪,定其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權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月│102年7月29日│高雄地院102年│102年12月23日│高雄地院102年│103年1月14日│是│編號1至7│││級毒品│││度簡字第4869號││度簡字第4869號│││ 曾定執 行│├─┼────┼──────┼──────┼───────┼───────┼───────┼───────┼────┤刑18年,││2│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0年│100年5、6│高雄高分院103│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103年12月11日│否│併科罰金│││刀械管制│8月,併科罰│月間某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4376│││新臺幣35│││條例│金新臺幣35萬││382、383、384││號│││萬元。││││元││號││││││├─┼────┼──────┼──────┼───────┼───────┼───────┼───────┼────┤││3│殺人未遂│有期徒刑7年6│102年11月28│高雄高分院103│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103年12月11日│否│││││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4376│││││││││382、383、384││號│││││││││號││││││├─┼────┼──────┼──────┼───────┼───────┼───────┼───────┼────┤││4│持有第一│有期徒刑7月│102年8月5日│高雄高分院103│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103年12月11日│否││││級毒品│││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4376│││││││││382、383、384││號│││││││││號││││││├─┼────┼──────┼──────┼───────┼───────┼───────┼───────┼────┤││5│持有第二│有期徒刑9月│102年8月17日│高雄高分院103│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103年12月11日│否││││級毒品純│││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4376││││││質淨重20│││382、383、384││號││││││ 公克 以上│││號││││││├─┼────┼──────┼──────┼───────┼───────┼───────┼───────┼────┤││6│持有第一│有期徒刑1年2│102年11月28│高雄高分院103│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103年12月11日│否││││級毒品純│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4376││││││質淨重10│││382、383、384││號││││││公克以上│││號││││││├─┼────┼──────┼──────┼───────┼───────┼───────┼───────┼────┤││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7月│102年11月28│高雄高分院103│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103年12月11日│否││││級毒品││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4376│││││││││382、383、384││號│││││││││號││││││├─┼────┼──────┼──────┼───────┼───────┼───────┼───────┼────┼────┤│8│妨害自由│有期徒刑8月│102年10月4日│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否│編號8至││││││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22曾定執││││││895號││895號│││行刑19年│├─┼────┼──────┼──────┼───────┼───────┼───────┼───────┼────┤,併科罰││9│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年│101年7、8│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金新臺幣│││刀械管制│2月,併科罰│月間某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20萬元。│││條例│金新臺幣4萬││895號││號│││││││元││││││││├─┼────┼──────┼──────┼───────┼───────┼───────┼───────┼────┤││10│槍砲彈藥│有期徒刑7年2│102年8、9│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刀械管制│月,併科罰金│月間某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條例│新臺幣10萬元││895號││號││││├─┼────┼──────┼──────┼───────┼───────┼───────┼───────┼────┤││11│槍砲彈藥│有期徒刑7年2│102年11月16│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刀械管制│月,併科罰金│日之2、3天│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條例│新臺幣10萬元│前某日│895號││號││││├─┼────┼──────┼──────┼───────┼───────┼───────┼───────┼────┤││12│販賣第二│有期徒刑8年2│102年9月28日│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8年2│102年10月18│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4│販賣第二│有期徒刑7年8│102年10月22│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5│販賣第二│有期徒刑7年8│102年10月24│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6│販賣第二│有期徒刑7年8│102年10月26│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7│販賣第二│有期徒刑7年8│102年10月27│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8│販賣第二│有期徒刑7年8│102年10月29│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19│販賣第二│有期徒刑8年2│102年10月30│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月│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20│販賣第二│有期徒刑5年│102年11月8日│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級毒品│10月││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21│轉讓禁藥│有期徒刑7月│102年9、10月│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間某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22│轉讓禁藥│有期徒刑7月│102年9、10│台南高分院103│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104年4月30日│否││││││月間某日│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1196│││││││││895號││號││││├─┼────┼──────┼──────┼───────┼───────┼───────┼───────┼────┼────┤│2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2月│102年8月間│高雄地院104年│104年6月18日│高雄地院104年│104年7月14日│是││││級毒品││某日│度簡字第1393號││度簡字第1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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