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永仁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 曾玠智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局長)訴訟代理人 詹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所涉爭點即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31580號函釋適用之爭議,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之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本院爰於111年2月22日裁定於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二字第411號(原分案號)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就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1年4月29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判決字號),並於同日公布,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鄭凱文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