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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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俊傑指定辯護人李建德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俊傑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訊問後,因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署檢察官自112年6月14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2年6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