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陳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俊邵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好地方露營烤肉區」全部附屬設備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何俊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