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81號
113年度易字第482號
113年度易字第868號
114年度易字第26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佑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