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81號

                   113年度易字第482號

                   113年度易字第868號

                   114年度易字第26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佑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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