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易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55號、第756號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月
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以及前案殘刑(2年6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18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