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02號聲請人 劉曼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睿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108年9月24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