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田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田全宏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8,952元。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惟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5。),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059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8,95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9
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全宏│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8,952元││4月23日起││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