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周軒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6月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費用明細除依電信申請書約定之違約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2,116元外,尚有依(myMusic)月租9折專案使用未滿6個月退租或終止合約之賠償款22元,惟所提出之電信申請書並無載明有該項專案之聲請及相關違約補償款約定,尚難確認上開賠償款部分之請求權依據。經本院於108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該門號有該項專案記載之申請書,聲請人於108年7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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