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郭文璋
郭秀英 林煒運 兼上一人法 林鈺臻 定代理人上一人訴訟 李登發 住台中市○區○○街○○○巷○○號代理人被告 陳首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