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李中裕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炳生 公法定代理人 李子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2,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