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東霖
黃于愷洪維澤王慶驊鄒國生呂勁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69號、第5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