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和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再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1,814元【返還存摺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