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18號上訴人 陳士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蔡杰 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