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3日│98年4月24日│98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98年度毒│南投地檢98年度毒│南投地檢98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62號│偵字第462號│偵字第73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315││││339號│339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8月31日│98年8月31日│98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315││││2070號│207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9月30日│98年10月23日│98年11月16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85號│字第2785號│字第2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98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34號│├───┬──┼────────┤││法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15││││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1月16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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