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10年度台覆字第69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10年台覆字第6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0年度台覆字第69號聲請覆審人 黃年霆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決定(110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黃年霆請求意旨略以:伊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9日向法院聲請裁定羈押獲准,自當日羈押至同年11月5日止,共58日。然 伊嗣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34、7935號(下稱系爭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補償法規定,按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折算1日,請求刑事補償29萬元等語。
二、原決定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社群軟體「TikTok」(抖音)以稱謂「Jeco」主動傳送訊息予「嘉義甜甜價(獨角獸)」等人,表示可販售摻有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係對不特定人兜售毒品。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員於
109年9月6日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訊息,自稱「 陳文政 」與聲請人聯繫交易,再以通訊軟體「微信」向聲請人以2萬元購買毒品咖啡包50包,約定於同年月8日1時30分在嘉義縣朴子市○○○段○號星巴克咖啡店交易。屆時聲請人依約前來,警員當場在其身上扣得毒品咖啡包50包(總毛重213公克)、手機1支,並徵得其同意前往租屋處搜索,扣得粉末及殘渣各2包、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咖啡包袋55個、封膜器及電子磅秤各1台等物。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驗均未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或其他法定毒品成分,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對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細核聲請人與警員間對話有「嘉義高雄台東喝飲料、咖啡」、「獨角獸、軟的」、「1:400」(1包400元)、「6:2300」(6包2300元)等字眼,與網路一般販售毒品咖啡包之使用術語相同。扣案咖啡包50包及咖啡包袋55包之外觀,亦與市面上毒品咖啡包外觀相似;其餘扣案物品常見於中小盤毒販分裝毒品之用。聲請人與其他如「獨角獸」、「小新」、「迷失在黑夜裡」等人間對話,亦有「老闆,不好意思上面交代要配合公司規定首次交易一次要半夜因不知您是否機關單位」、「市區巡警太多我們都在縣政府收交方便嗎?」、「軟的有現貨嗎?」、「那個他那種硬的你有辦法幫我搞到嗎?」等內容,倘係販售合法之提神飲料,何需半夜交易?何需擔心司法機關或警察?聲請人於系爭案件偵查時,復主動具狀表示「未查證其可能即是毒品,仍昧著良心販賣,實屬罪該萬死,不可原諒」、「本人雖未知上游實際真實年籍資料,但本人知悉其及買家相對住所位置,望能協助警方抓捕上游等人物或引誘出面,將功抵罪」等語。足認聲請人遭受羈押,係因合法調查之證據及其之供述,有販賣毒品之犯意及行為,屬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致檢察官及法院受誤導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倘不予羈押,難以訴追審判所致。從而,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法庭之論斷:㈠按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規定,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得請求國家補償。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亦即被告於偵查曾受羈押,但其後獲不起訴處分,而有請求刑事補償之事由時,於該事由係因被告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受理刑事補償之機關即得不予補償。換言之,前述受羈押之補償事由,與被告之意圖招致犯罪嫌疑間須有一定關連。所謂「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係指受害人為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或基於其他動機,而有諸如虛偽自白、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情形,可認受害人係有意自招犯罪嫌疑,並對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結果有所預期,此時如仍准予補償,與國民法律感情不符,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得斟酌個案具體情形,決定不予補償,惟決定時應說明不為補償之理由。
㈡原決定機關以聲請人在網路上傳送與一般販賣毒品咖啡包者
相同用詞之訊息,經警與聲請人聯繫以2萬元購買毒品咖啡50包,約定於109年9月8日1時30分在嘉義縣朴子市○○○段○號星巴克咖啡店交易,聲請人屆時攜帶咖啡包50包前來,於租屋處扣得中小盤毒販用供分裝之物品。參以聲請人與其他交易者間有「一定要在半夜交易」,及毒品買賣之「軟的」、「硬的」等用語。聲請人復具狀表示:昧著良心販賣;知悉上游及買家相對住所位置,望能協助警方抓捕上游或引誘出面等自白話語。堪認聲請人之行為有販賣毒品之外觀,自己意圖招致犯罪嫌疑,為誤導偵查之行為,經審酌上情後,不予補償,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林瑞斌法官何信慶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