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胡其村
胡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7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資料不可遮掩)及該建物丈成果圖。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梁**之完整姓名及住址。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