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國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國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國耿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107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01號│字第340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032│107年度桃簡字第143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7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032│107年度桃簡字第1439││判決││號│號││├────┼──────────┼──────────┤││判決│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1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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