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給付票
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88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29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