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給付票
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88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29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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