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 王文正 即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生寶建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文正為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生寶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王文正為生寶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生寶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嗣生寶公司清算完結後,經本院於113年7月1日以新院玉民政113司司76字第1131000220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其後生寶公司於113年7月5日選任聲請人為生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清算完結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7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王文正為生寶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