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珮涵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珮涵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臉書上得悉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並提領款項之訊息,因而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取財犯罪組織,將其申辦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作為收取詐欺被害人不法所得之用,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再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 林佳芳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後,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隨即以Facetime網路電話指示被告領款,被告於109年8月25日14時3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北臺中分行臨櫃提領新臺幣(下同)25萬元(含林佳芳匯入之16萬元),再於同日下午不詳時間,至臺中市太平區某統一超商內,將上開所提領之25萬元詐欺贓款交付予該詐欺集團之不詳女性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去向及所在。嗣經告訴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以109年度偵字第3697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且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以109年度偵字第37463號、1
10年度偵字第4536、3886、3317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下稱前案),而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15日、110年4月5日繫屬於本院,嗣經本院併案審理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對照前案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告訴人林佳芳)所載之
犯罪事實(包含被害人姓名、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號、被告提款之方式)等記載,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致告訴人於密接時間分次匯款,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之情形,其前後行為乃接續犯之一行為,且係同一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而有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本院受理本案此部分追加起訴既繫屬在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應為前案之追加起訴效力所及,而屬重複起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表:
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提)款帳戶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受款帳戶林佳芳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IFC金融服務」,佯裝IFC外匯交易平台(網址:http://ifcforcetw.com)客服人員與林佳芳聯繫,教授林佳芳操作上開平台以及匯款儲值之方式,並遊說林佳芳註冊登入上開平台會員,投資外匯交易以獲利,致林佳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佳芳)109年8月25日中13時2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6萬元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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