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黃新怡 被告 林文雄
林孝雄林富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文雄、林孝雄、連林富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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