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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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陳陽 即 陳雅雪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潘月麗 即陳雅雪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