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水勝 被告 王有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零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九百三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建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