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劉志忠 被告 潘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3953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本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原告復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