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黎昱相對人即債務人浩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雅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楚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玖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