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大樓電梯磁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25號原告丙○○被告港都傳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電梯磁卡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交付原告可通行基隆市○○區○○街○○號大樓之電梯磁卡壹張,及地下二樓二八號、四四號停車位之車庫遙控器各壹份。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6日拍定買受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號15樓之2房屋及地下二樓28、44號停車位(下稱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並於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然被告要求原告需繳清前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後,才要讓原告入住,並拒絕交付可通行系爭房屋所屬大樓之電梯磁卡及系爭停車位之車庫遙控器各壹份。為此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可通行基隆市○○區○○街○○號大樓之電梯磁卡,及出入地下2樓28號、44號停車位之車庫遙控器。
二、被告固對原告現為系爭房屋及停車位所有權人,原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後並未欠繳管理費之事實不爭執,然辯稱系爭房屋之前屋主 李金財 積欠管理費未繳清,依被告社區住戶大會決議,住戶於未繳清積欠之管理費前,管理委員會將不發給出入所需之磁卡及遙控器,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為系爭房屋及停車位所有權人,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積欠被告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本院98年11月6日基院慧98司執勤字第1966號函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公寓大廈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共有、共用之住戶出入大門,或電梯進出管制設備之管理,自屬管理委員會之職務,而管制之目的應在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以外之人任意進出公寓大廈,以維護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自由出入公寓大廈之安全。是管理委員會基於前開法定之職務,即應負有提供必要之磁卡等相關設備予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
(三)被告固辯稱原告未繳清系爭房屋原所有權人李金財積欠之管理費,被告依住戶大會決議而未交付被告電梯磁卡及停車位遙控器,並提出98年12月管理費明細表、債權憑證、港都傳奇公寓大廈第14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暨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會議記錄為證。惟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共基金即公寓大廈管理費係區分所有權人為支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經使用而必須支出之修繕、管理、維護費或其他必要共同開支,而共同分擔之費用,非區分所有權人自無繳納之義務。又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請求權,為債權關係,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效力,非屬物上負擔,不因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當然移轉於受讓人,其債務之移轉,原則上應以當事人之意思合致為前提,倘若為法定債之移轉,則須法有明定,始得課以區分所有權之受讓人承擔原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債務之義務。惟查,本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與系爭房屋之前區分所有權人間有何債務承擔之合意,至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雖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然繼受人依此規定所繼受者,係原區分所有權人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拘束之義務,而非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律或規約已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即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所繼受者係作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之「區分所有人」及「住戶」之法律上地位,而非受讓或承擔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原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債務,並無法定移轉之情形,原告自非該債務之債務人,因此原告並未積欠任何管理費,故被告援引管理費積欠3個月以上得進行電梯鎖卡之決議,拒絕交付原告系爭電梯磁卡及停車位遙控器,自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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