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5日│97年11月4日│97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9號│偵字第124、431、│偵字第124、431、││││484號、98年度偵│484號、98年度偵││││字第115號│字第11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5│98年度訴字第363│98年度訴字第36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6月9日│98年6月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5│98年度訴字第363│98年度訴字第363││││號│號│號││判決││││││├────┼────────┼────────┼────────┤││判決│98年6月29日│98年7月6日│98年7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114號(98執│字第2253號(98執│字第2253號(執更│││更843-1號)│更843-1號)│843-1號)│││(與附表編號2至5│(與附表編號1、3│(與附表編號1至│││曾經本院以98年度│至5曾經本院以98│2、4至5曾經本院│││聲字第1140號定應│聲字第1140號定執│以98聲字第1140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年10│定執行有期徒刑1│││10月)│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月17日│98年5月23日│98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4、431、│字第1016號│偵字第999號│││484號、98年度偵│││││字第11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63│98年度訴字第723│98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9日│98年8月11日│98年12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63│98年度訴字第723│97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76號││判決││││││├────┼────────┼────────┼────────┤││判決│98年7月6日│98年9月14日│98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53號(98執│字第3007號(98執│字第85號│││更843-1號)│更843-1號)││││(與附表編號1至│(與附表編號1至││││3、5曾經本院以98│4曾經本院以98聲││││聲字第1140號定執│字第1140號定執行││││行有期徒刑1年10│有期徒刑1年10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