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屏東縣三地門鄉馬兒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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