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21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 律師
阮詠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28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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