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郁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惠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台南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