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再審相對人 林群雄
林小梅 林美鈴 林炳雄 林彰泰 林媛貞 林曼麗 蔡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蕙蘭
法官盧亨龍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