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富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敬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