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被告丁○○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丁○○、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