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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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鉦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5年12月20日將被告甲○○裁定收押,嗣因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而於96年3月8日裁定其羈押期間自96年3月20日起延長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