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金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