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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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霆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霆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霆軒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現在監執行中,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於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交訴字第1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揭二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5頁背面)附卷可參。
(二)又受刑人自106年12月12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8年11月12日,經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31日,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4541、1070193454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劉桉妮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