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2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潘炳煌 債務人 張政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本金肆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叁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