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黃鳳岐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