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3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桂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何桂年為 何炳燈 之子,何炳燈於民國98年
8月11日與告訴人 林幸慧 結婚,告訴人 張彩 堉、 曾俊奎 則分別為告訴人林幸慧之女、前女婿。被告何桂年與告訴人林幸慧、 張彩堉 、曾俊奎間因何炳燈之財產而有糾紛,被告何桂年意圖散布於眾,竟基於誹謗及毀損之犯意,於105年11月間某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00000號房屋,持紅色油漆在該處外牆噴寫「林幸慧張彩堉曾俊奎騙何祖產」、「騙何家祖產騙何租金」、「向祖產何家祖產」、「詐騙」等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林幸慧、張彩堉、曾俊奎之名譽及造成該外牆沾粘油漆而喪失美觀的效用,足以生損害於林幸慧。嗣經告訴人張彩堉於105年11月24日途經該處發現並轉知告訴人林幸慧、曾俊奎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何桂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何桂年業於106年10月9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2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