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王靜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澎湖縣各業工人聯合會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期補繳裁判費。
(二)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附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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