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陳
啟能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沈立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及狀附股票掛失函正本所載聲請人姓名與狀附戶籍謄本影本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 陳啟能 」或「 陳啓能 」?),並重新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陳啟能」,請重新提出「陳啟能」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陳啓能」,請重新提出聲請狀及股票掛失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