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亭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小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0,000元,及應刊登道歉啟事,其中請求金錢給付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3,800元【計算式:20,800元+3,000元=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