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永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於民國99年9月3日20時4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巷春光夜市內,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該署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1萬元確定,被告已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1年亦於100年10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93號偵查卷及99年度緩字第158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惟案內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柏青哥17台(含IC板17塊)及小鋼珠20公斤,均非被告所有,有偵訊筆錄及緩起訴處分書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柏青哥17台(含IC板17塊)及小鋼珠20公斤縱係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亦不得為沒收之諭知,且其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