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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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淑美選任辯護人吳曉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