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 許文郁 住金門縣金寧鄉○○村○○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天賞 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