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梁阿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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