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77號
原告A01(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 律
師被告A03
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前來,原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本院提出民事準備狀中追加主張「被告持原告性影像,強制原告行自慰等無義務之事」而請求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非刑事判決認定因被告犯罪(未涉強制罪)而受損害部分。是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充相關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
日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
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
日書記官童秉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