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77號

原告A01(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

師被告A03

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前來,原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本院提出民事準備狀中追加主張「被告持原告性影像,強制原告行自慰等無義務之事」而請求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非刑事判決認定因被告犯罪(未涉強制罪)而受損害部分。是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充相關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

日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

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

日書記官童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