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4號
原告 陳勝利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維哲 律師
被告 陳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2,765元(參111年度訴字第3270號判決所述鑑定估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