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4號

原告 陳勝利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維哲 律師

被告 陳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2,765元(參111年度訴字第3270號判決所述鑑定估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