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林鴻銘 原告與被告 鍾王寶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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